本帖最后由 黄陂区人民法院 于 2020-7-28 10:35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但是法院强制执行并不等于一定能将被执行人的欠款全部执行到位,现实中还存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虽然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即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申请人也要积极配合法院,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及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房产、存款、车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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