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17〕7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648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政府购买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制度,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残疾人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残疾人的培训需求,保证培训质量,防范风险点,根据《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31号),结合我市残疾人培训实际,市残联、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一)培训原则。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升技能为根本,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培训、讲求实效。(二)培训对象。具有武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年龄为女性;16周岁至54周岁,男性:16周岁至59周岁。(三)培训形式。残疾人职业培训是面向残疾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分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种。支持和鼓励开展网络远程培训,满足残疾人足不出户即可得到培训的需求。(四)培训机构选择。集中培训由区残联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具有残疾人职业培训经验、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后续就业服务能力强的,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年审合格培训机构举办,原则上以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为主;分散培训,由区残联介绍到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或残疾人培训基地参加职业培训。(五)部门职责。残联、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补贴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各负其责、加强配合,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依法、依规、安全、有效的使用。
1、残联职责。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年度规划、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各区残联具体承担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考核及培训补贴的审核和发放。 2、人社部门职责。市、区人社部门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依照规定落实残疾人职业培训政策,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3、财政部门职责。将本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年度计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具体详细情况咨询各区残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