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黄陂区人民法院 于 2020-7-28 10:23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你是在上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且例你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所以你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你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的,请求民事赔偿和申请工伤认定是不冲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医疗费用只能赔偿一次,依法由侵权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待遇中是会扣除医疗费用的;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医疗费用,则由保险基金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将不再另行赔偿你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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