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登记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实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六)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