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如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情形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